(一)见证人在借条中通常不承担还款等债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证明借条签署事实的存在,仅起到证明作用,并非借贷关系的当事人。
(二)若见证人同时具备保证人身份,且在借条中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符合保证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需按照约定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三)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判断见证人是否担责,关键看其是否有保证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