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进行民事侵权诉讼时,要牢记一般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避免因超过三年而丧失胜诉权。在权利受损后及时收集证据,准备诉讼事宜。
(二)若权利受损已超过二十年,可向法院说明特殊情况并申请延长,争取让法院继续审理案件。
(三)遇到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特殊情形,不用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可随时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