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起诉该股东,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债权人也可起诉该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受损害方可以起诉该股东,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三)出现公司人格混同情况,比如股东与公司财产不分、账目不清等,公司的债权人可起诉该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若股东正常行使权利,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则不能随意起诉股东。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