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限定,受害人被传销组织诈骗财物,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查,对于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职责,符合立案要求的予以立案,并通过侦查获取有关证据,受害人可提供有关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破案后,对传销的组织者和主管者追究刑事职责;同时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及时返还。
2、法律依据:
一、《公安机关解决刑事案件流程限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职责,且隶属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准许,予以立案;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职责,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职责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准许,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搜罗、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手续。
二、《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