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会失去效力。它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等查明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作出的技术性结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一旦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其证明效力持续存在。
(二)当事人若对认定书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复核,若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会重新作出认定。
(三)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其证明力,但认定书本身不会因时间推移而失去效力。
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