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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失去效力

曾** 山东-临沂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6.01.03 14:10:00 477人阅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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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会失去效力。它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等查明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作出的技术性结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一旦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其证明效力持续存在。

(二)当事人若对认定书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复核,若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会重新作出认定。

(三)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其证明力,但认定书本身不会因时间推移而失去效力。

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026-01-03 20: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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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会因时间推移失去效力。它是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等方式,明确事故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后出具的专业结论。

若对认定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文书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经复核发现原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时,相关部门会重新作出认定。

在后续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认定书进行审核判断其证明力,但这一过程不会导致认定书本身的效力消失。

2026-01-03 19:3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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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会因时间推移失去效力。

法律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等方式,查明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认定书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其证明效力持续存在,不会因时间推移失效。若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复核,若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相关部门会重新作出认定。在后续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审查认定书的证明力,但认定书本身不会因时间失去效力。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或异议处理流程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2026-01-03 17:4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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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会因时间推移失去效力,它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察、技术分析等程序,查明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后作出的技术性结论,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法定证据。

1.认定书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其证明效力持续存在,不会自动失效。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核心证据,它在后续的赔偿协商、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等环节中均具有关键参考价值。

2.若当事人对认定书内容有异议,需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中应清晰说明原认定书存在的具体问题,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以便上级部门开展针对性审查。

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认定书的证明力进行独立审查,但这并不影响认定书本身的法定效力。若法院经审查认为认定书确有错误,会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作出裁判,而认定书仍保持其证据属性。

2026-01-03 17:0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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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等工作,查明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作出的技术性结论。

(2)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一旦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其证明效力持续存在,不会因时间推移而失去效力。

(3)当事人若对认定书内容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复核,若原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相关部门会重新作出认定。

(4)在后续的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认定书进行审查以判断其证明力,但这一审查行为不影响认定书本身的效力存续。

提醒: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时,需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将无法启动复核程序;认定书效力不会自然消失,后续处理事故或诉讼时仍可作为证据使用。

2026-01-03 15:11:4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对于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认购书的法律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有相应规定: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践中,相关争议的重点,一般都围绕着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来认定。如果是购房者反悔,拒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不退还定金。如果是开发商违约,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其它损失,还可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其它责任的可能。不过从实践来看,如果稍微懂得一点技巧,很可能做到合法地规避《认购书》中的定金罚责条款。比如说,买方在签订认购书后,虽然内心反悔,但是并不表现出来,仍在约定的时间找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双方还要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毕竟《认购书》只能确定一些最基本的条款内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要复杂得多。如果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买方与与开发商怎么商量也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法律上看,就不归责于任何一方,那样就不适用定金条款了,《认购书》解除或失效,定金原数退还。同样是反悔,如果直接说就是违约,定金不退;如果以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为由拒签,就不归责于任何一方,定金原数退还。当然,换到开发商的角度也是如此,如果开发商想反悔,往往会在提供合同文本时对一些条款进行苛刻的设置,让购房者无法接受。所以,这种《认购书》真正的法律约束力,并不强。当然,从保护购房者的角度讲,如果非要走这个程序,还是要提示两点:第一,《认购书》一般只是预约签约的作用,建议认购书中约定的准备签约日期不要太长,以免夜长梦多误事,一周或十天左右为宜。因为有的开发商在房屋不具备出售条件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往往在《认购书》中约定较长签约周期,用这个方法套取购房者的资金。第二,在《认购书》中购房者的付款数额尽量要低一些。虽然我们前面分析过《认购书》的法律约束力往往不是很强,但不要忘记,一旦签订《认购书》,首先履行义务的是购房者,因为购房者往往要先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预付款,就算开发商违约,购房者还要追着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不行还要,很麻烦的。而如果购房者违约,人家开发商只要一个通知,直接就扣掉定金了。所以,在这个博弈中,购房者还是处于弱势,既然如此,定金或预付款的数额相对低一些,应该是对购房者更有利的,因为风险会相应降低。最后,再简单总结一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不同情况适用《认购书》中的定金罚则:(1)如果购房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定金。(2)如果是开发商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3)双方对不能签订预售合同均无过错的,不适用定金条款,所交纳的定金应当原数退还。比如对于认购书中未确认的其他购房合同条款,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这对于买卖双方都不视为违约,此时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就属于双方均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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