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事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有三个月的起诉期限。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有机会通过司法途径对专利决定进行救济。
(2)起算点以当事人收到专利无效决定通知之日为准。不同的送达方式,“收到”的认定有所不同。邮寄送达以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准,这能准确记录当事人实际接触到通知的时间;公告送达则自公告期满之日视为收到,这种方式适用于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
(3)一旦超过规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当事人将丧失通过诉讼途径对专利无效决定进行救济的权利,意味着可能要接受原专利决定的结果。
提醒:
当事人需密切关注专利无效决定通知的送达情况,严格在三个月期限内提起诉讼,避免因超期而失去诉讼救济机会,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