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分两类:
一是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实质审查请求日起满三年后授权的,除申请人原因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请求,对授权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期限补偿。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为补偿审评审批时间,应请求也可获补偿,期限不超五年,上市后总有效期限不超十四年。
二是外观设计专利。相关程序有不合理延迟,专利权人可请求补偿。
结论:
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分为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两类。发明专利有授权过程不合理延迟补偿和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时间补偿;外观设计专利在相关程序存在不合理延迟时可请求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方面,若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会应专利权人请求,对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期限补偿,但申请人自身导致的不合理延迟除外。同时,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对在中国获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会应请求给予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十四年。外观设计专利在相关程序有不合理延迟时,专利权人能请求补偿。如果您在专利保护期限补偿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专利保护期限补偿有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两类。发明专利方面,当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应专利权人请求,对授权过程中除申请人引起外的不合理延迟给予期限补偿。同时,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获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也可应请求给予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十四年。
2.外观设计专利在相关程序存在不合理延迟时,专利权人可请求补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专利权人应及时关注专利申请和审批进程,若出现符合补偿条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同时,专利行政部门也应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不合理延迟情况的发生。
法律分析:
(1)发明专利保护期限补偿有两种情况。一是当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在排除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会应请求对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期限补偿。二是针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时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请求给予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十四年。
(2)外观设计专利在相关程序中存在不合理延迟时,专利权人可请求补偿。
提醒:
申请专利保护期限补偿需注意收集证明不合理延迟的相关证据,不同类型专利补偿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发明专利方面
1.若发明专利符合自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在排除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情况下,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就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期限补偿。
2.对于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不超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十四年。
(二)外观设计专利方面
在相关程序中存在不合理延迟时,专利权人可请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起十五年内,在相关程序中存在不合理延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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