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对
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