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是从
立案之日起3个月。人民法院第一审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
行政行为的
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
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