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如
买卖合同,出卖人在买方未支付价款之前,有权拒绝交付并继续保留已出卖的标的物
其二,检索
抗辩权,亦称先诉抗辩权,即当
债权人向保
证人请求履行保证
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
债务人财产诉诸
强制执行,或在有
物权担保时先执行物权担保,只有当前两种情形仍不能满足债权时,保证人才履行债务
其三,
不安抗辩权,是指依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其债务,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因故恶化时,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履行对待给付,否则可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的权利。
区分永久性抗辩权与暂时性抗辩权的意义
第一,二者阻止请求权的时间(或程度)不同。如果是永久性抗辩权,产生的是永久性阻止请求权行使的效力如果是暂时性抗辩权,产生的仅是暂时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效力,无论行使多少次,也不发生永久阻碍请求权行使之效力,请求权于适当时候仍得以顺利实现。拿赠与人穷困抗辩权来说,赠与人经济恢复后,受赠人能否请求其履行,依这一权利属永久性和属暂时性得出的结论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二者的消灭事由不同。永久性抗辩权和暂时性抗辩权共同的消灭事由仅有两项:请求权消灭或者抛弃抗辩权。除此之外,永久性抗辩权再无任何其他的消灭原因。但是,对于暂时性抗辩权而言,还可因产生暂时性抗辩权的基础原因消失而消灭。例如,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在对方无对待给付时,一方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待对方为对待给付之后,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原因消失.该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