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已开始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先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再继续进行,相关人员需密切关注管理人接管动态,及时跟进诉讼或仲裁进程。
(二)涉及债务人财产权益的案件,要明确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向该法院进行诉讼相关操作。
(三)债权人若在申报债权期限届满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要知晓此前已分配的不再补充分配,且需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应谨慎考虑补充申报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