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始设定中,我们首先要明确,所谓的“企业集团”是基于资本联结作为核心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构成主体,其在内部不仅要有集团章程这样的共同行为规范,还包括了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成员企业或者机构在内,共同构建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企业集团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接下来,针对各大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各有所不同的现象,我们将以保险集团公司这个具体例子来进行分析说明。若欲设立保险集团公司时,必须向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会提交审核申请,并且在此基础上应达到如下所示的相应条件:(1)投资人需满足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东的严格要求,股权架构要合理并且至少同时掌控两款境内保险公司超过50%的股权;(2)具备适用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范围内的成员公司;(3)注册资本方面须至少达到20亿元人民币;(4)在高管成员、监事以及董事实务执行人员这几个层面,必须达银保监会所规定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5)必须拥有成熟的公司治理体系、严谨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6)配备与其经营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施以及信息系统;(7)在涉及到处理风险问题的时候,经银保监会批准后,上述条件可适度放宽执行。《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成员公司;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处置风险的,经银保监会批准,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