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导致损害时,患者应及时收集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二)若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或未取得明确同意致患者损害,患者要保存好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三)因相关产品缺陷或不合格血液致损,患者可根据自身方便选择向医疗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索赔。
(四)发现医疗机构有隐匿、伪造等病历资料问题的,患者要尽快固定证据,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