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将来订立的合同产生的
纠纷。
预约合同,是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
比如,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其实质就是预约合同。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
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
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
损害赔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更强调预约合同的实质要件,即有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损害赔偿不再单列,而将之归入
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即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签订认购意向书后买受人不来认购,则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