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公积金共同还贷,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先自行协商分割,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二)若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先尝试协议处理房屋。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能会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是登记一方个人债务。
(三)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登记一方要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另一方补偿,补偿数额结合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