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的计算需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正式收款凭证,按实际支出金额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护理费需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以正式票据为凭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结合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具体金额。
(七)若造成残疾,需额外赔偿残疾赔偿金等;造成死亡的,需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