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欠条的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一般是有效的。
2、如果分手费欠条是在不得已或者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书写的,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这种欠条是可以撤销的。
3、在实践中,因为分手费而写的欠条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不会支持没有实际或者真实的借贷关系而写下的欠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内容如下: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