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定代表人无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财产或未履行清算义务等违法行为,不用承担个人责任,应注意保持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二)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要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需及时纠正错误行为,积极赔偿损失。
(三)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要配合清算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在破产清算完结前,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高消费,应尽快履行相关义务解除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