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股东出资情况,通过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验资报告等,确定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或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若存在此类行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担责。
(二)审查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收集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业务混同、股东操纵公司决策等方面的证据,若能证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调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若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且有上述股东责任情形,或有协助转移公司财产等行为,依法对其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论:
起诉公司后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一般不能直接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担责,需根据法定例外情形判断。
法律解析:
公司是独立法人,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对于股东,若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法定代表人,非股东且无违法行为则无需担责;若是股东且有上述股东责任情形,或有协助转移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依法追责。若遇到此类债务纠纷,对能否向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起诉公司后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时,通常不能直接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担责,需依据法定例外情形判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2.股东方面,若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法定代表人方面,若并非股东且无违法行为无需担责;若为股东且存在上述股东责任情形,或存在协助转移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依法追责。
4.解决措施与建议:债权人在起诉前应做好调查,了解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及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起诉过程中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时向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
1.起诉公司后,若公司没钱偿还债务,通常不能直接让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担责,不过存在法定特殊情况除外。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还外面的债。
2.对于股东,如果没交够该出的钱或者把出资偷偷拿走了,债权人能要求股东在没出资或抽走资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进行补充赔偿。要是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一起承担责任。
3.对于法定代表人,若不是股东且没违法,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是股东且有上面说的股东应担责的情况,或者有帮忙转移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债权人能依法追究其责任。
4.总之,能不能向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追讨权利,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分析:
(1)公司是独立法人,通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起诉公司后若其无财产清偿,一般不能直接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担责。
(2)股东方面,若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承担连带责任。
(3)法定代表人若不是股东且无违法行为,无需担责;若为股东且存在股东责任情形,或有协助转移公司财产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依法追责。
提醒:遇到此类情况,需准确判断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法定例外情形,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要如何处置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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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律师解析 《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律师解析 公司股权转让具体程序: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律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律师解析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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