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公产房的使用权或称承租权,与我国传统福利住房分配政策和计划经济体制密切相关,它是政府对劳动者广泛实行的变相工资分配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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