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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
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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