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3日,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经办人为化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凡某某,本案将由贵院侦查监督科
对唐某某进行审查逮捕。
我受唐某某的委托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唐某某,向其了解本案的相关事实情况后认为:
第一,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到案后积极配合化州市公安局侦查,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第二,唐某某在犯罪后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属于无逮捕必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