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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案件期限

移送管辖后的审理期限立案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改变管辖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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