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
债权人仍有权就
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假借
离婚以逃避
债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