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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中华搜索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上为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的解答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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