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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能否当作被执行的财产

谭* 河南-驻马店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2.24 17:18:11 303人阅读

保险能否当作被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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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人寿保险且被保险人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可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保留基本生活保障所需部分。
(二)若涉及财产保险,债权人发现投保人退保的,可申请执行退保金。
(三)若有证据证明保险是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购买,或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向法院提供证据,请求认定保险可执行。
(四)当保险受益人为被执行人且其故意不主张受益权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通过代位求偿等方式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025-12-24 23: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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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险:因有人身属性,若被保险人是家庭经济支柱,法院会保留其基本生活保障部分,通常不轻易执行。

2.财产保险:满足条件可被执行。如投保人退保,退保金可执行;若为逃债购买或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也可能认定可执行。

3.受益人是被执行人:若故意不主张受益权逃执行,法院可代位求偿执行。保险能否执行要依类型、目的和法律规定判定。

2025-12-24 21:5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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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保险能否被执行需依据具体保险类型、购买目的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定,人寿保险通常不轻易执行,财产保险在特定条件下可被执行。
法律解析:
人寿保险因具有一定人身属性,当被保险人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时,法院会保留其基本生活保障所需部分,不会轻易执行。而财产保险在一些情况下可被执行,如投保人退保,退保金可被执行;若保险是为逃避债务购买,或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也会认定可执行。若保险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其故意不主张受益权以逃避执行,法院可通过代位求偿等方式执行。保险执行情况复杂,不同情形有不同处理方式。如果遇到保险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24 19:56: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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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能否被执行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保险类型、购买目的和法律规定综合判定。人寿保险有一定人身属性,当被保险人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时,法院通常会保留其基本生活保障部分,不轻易执行。
2.财产保险在特定条件下可被执行。投保人退保后的退保金可被执行;若保险是为逃避债务购买,或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也会认定可执行。
3.若保险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其故意不主张受益权以逃避执行,法院可通过代位求偿等方式执行。
建议法院严格审查保险购买目的和情况,避免被执行人利用保险逃避债务;债权人发现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法院提供线索;保险公司也应配合法院调查工作。

2025-12-24 19:5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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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人寿保险具有人身属性,当被保险人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时,法院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通常不会轻易执行该保险。
(2)财产保险在特定条件下可被执行。投保人退保产生的退保金可成为执行对象;若保险是为逃避债务而购买,或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会认定该保险可执行。
(3)若保险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其故意不主张受益权以逃避执行,法院可通过代位求偿等方式执行。

提醒:
保险执行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处理方式。若涉及保险执行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4 18:02:0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要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二、行政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三、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1、限制人身自由。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搜查、强制、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2、处置财物。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进行处置,涉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可以对相关财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在实践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置财物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结、使用、处分以及对财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等。3、进入住宅、场所。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危险,非进入住宅、场所不能实施救护或不能制止危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允许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宅、场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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