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若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依法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过抵押物处置需遵循法定程序,一般要通过法院进行。
提醒:
担保权人需根据抵押人所处的破产程序阶段行使权利,若发现担保物有价值减损风险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担保权,抵押物处置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