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若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依法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过抵押物处置需遵循法定程序,一般要通过法院进行。
提醒:
担保权人需根据抵押人所处的破产程序阶段行使权利,若发现担保物有价值减损风险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担保权,抵押物处置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
(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二)若抵押人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三)若抵押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依法通过法院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1.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对申请前签订、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破产重整或和解阶段,针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益暂时暂停行使,但若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骤降风险、危及权利人利益,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
破产清算阶段,担保权人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依法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处置需遵循法定程序,通常需通过法院开展。
结论:破产过程中抵押物处置需根据破产程序类型及相关合同履行状态确定,担保权的行使规则存在差异。
法律解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破产程序中,抵押物处置分以下情况:一是重整与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且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二是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处置需遵循法定程序。若对破产中抵押物处置的具体流程或自身权益保护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帮助。
破产程序中抵押物的处置需结合具体程序类型及合同履行状态进行区分处理,需平衡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破产程序的整体推进需求。
1.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置规则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该决定将直接影响抵押物的后续处置路径。
2.重整与和解程序中的担保权行使限制
抵押人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时,针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若担保物存在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风险,足以损害担保权人合法权利,担保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权。
3.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依法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的处置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一般需通过法院开展,确保处置过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专业解答在破产程序中,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可优先于其他债权进行处理。这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让债权债务得到公平清偿。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使债权人在破产事件中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专业解答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抵押物未处置债权人可否申请破产,抵押权的实现应具备的条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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