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辅导公司挂牌新三板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创业期公司存在这样一类问题:在公司尚未成立或正在设立之时,发起人就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类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颇受争议,有观点认为公司在成立之前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主体资格,所签订合同无效;有观点认为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订立该类合同系为设立公司所进行的筹备行为,所签合同有效;还有观点认为公司设立之前签订的合同效力取决于公司最终是否依法设立,如公司依法设立则所签订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等等。 针对公司成立前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其对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影响,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公司成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在本文中浅谈一下对该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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