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冻结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 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 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