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要是国有公司或者企业的董事、经理,凭借着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要么自己去经营,要么帮别人经营跟他们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属于同类的营业,然后获取了非法的利益,并且数额还特别大的话,那就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并处罚金;要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话,那就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也要处罚金。
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是这样的:主体,就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这类人;行为方面,就是利用职务的便利去经营同类的营业;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客体,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还有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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