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拘留时间是能够用来抵扣刑期的。
倘若先经受刑事拘留或是行政拘留等羁押手段,接着又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么之前的拘留羁押日期是可以折算到刑期里的。
就好比,先被拘留了 10 天,之后被判处拘役刑,这 10 天就能从拘役的刑期中扣除掉。
然而,不同的羁押情形其折抵规则存在差异。
当判处管制时,之前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二日;而在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先前羁押一日则折抵刑期一日。
这充分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根本原则,旨在防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不恰当的羁押,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