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各合伙人分别去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方面,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
倘若合伙人是自然人,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所适用的是经营所得的税率,此税率为 5% - 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剩余部分。
而若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那就缴纳企业所得税。
倘若合伙企业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等,这些并不会并入企业的收入当中,而是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一应税项目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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