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破产资产财产清偿先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不足时先清偿破产费用,仍不足则按比例清偿;之后依次清偿职工相关费用及补偿金、欠缴社保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同一顺序清偿要求无法全部满足时按比例分配。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优先级最高,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债务人财产先用于支付这部分费用,若不够则先保证破产费用。清偿完这些后才依次对职工权益、社保税款、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生存及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税收,再兼顾普通债权人利益。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如普通破产债权较多但财产不够)时按比例分配是为了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如果对破产资产财产清偿顺序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破产资产财产清偿需遵循明确顺序。首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财产不足,先清偿破产费用;若仍无法完全清偿某类费用,则按比例清偿。
之后按以下顺序清偿:第一,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第二,缴纳破产人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第三,偿还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所有要求,按比例分配。
为保障清偿顺利,债务人应及时准确梳理财产状况,债权人需密切关注破产进程并积极申报债权,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确保清偿公平公正。
法律分析: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处于优先清偿地位,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若财产不足,先保障破产费用,若连单一类费用都无法全额支付,则按比例清偿。这确保了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2)之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第一顺序保障职工权益,包括工资、补助、保险费用等,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第二顺序是除特定职工社保外的社保费用和税款,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
(3)若破产财产在同一顺序无法满足全部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保证公平性。
提醒:不同破产案件情况复杂,各债权性质和数额需精准认定,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债务人财产充足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直接由其随时清偿。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先清偿破产费用。
(三)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按比例清偿相关费用。
(四)清偿完上述费用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欠缴社保及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要求,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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