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考量侵犯客体是否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如果犯罪行为未对这两个方面造成侵害,通常不构成此罪。
(二)关注客观方面,是否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像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情况。
(三)确认主体是否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判断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比如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三个月不还,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