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明确如下:第一顺序继承人涵盖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范围十分广泛,既包含婚生子女,也就是合法婚姻所孕育的子女;也包含非婚生子女,即虽无婚姻关系但因生育而形成的子女;还有养子女,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而形成的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种关系是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
父母方面,包括生父母,即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养父母,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子女父母的人;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着相同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虽血缘有所不同但仍属于兄弟姐妹范畴;养兄弟姐妹,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继兄弟姐妹之间存在扶养关系。
当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出现,那么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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