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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审批程序

法律援助审批程序

审批项目名称:法律援助申请(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FTXSBSFOOl2002

审批项目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通[1997]056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条件: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四项的具体规定,法律援助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应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有关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申请人应提交具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法律援助的条件标准:

1)具有本区户口或在本区务工,且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人员;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系本区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的;

3)有充分理由说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且有实现权利可能的;

4)本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农村居民及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其住所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法律援助的范围标准: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本岗位负责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至第3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告知本岗位责任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文书并归档。

对审核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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