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皆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股东登记纠纷与股东资格等紧密相连,故而一般由公司住所地法院来管辖。
这里所说的公司住所地指的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
倘若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明确,那就由其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此管辖规定的意义在于能统一处理与公司相关的各类纠纷,方便法院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比如能够便捷地查询到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以及章程等相关资料,这样就能高效地解决股东登记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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