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外人针对诉前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时,需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
法院会展开审查工作,重点在于核实案外人对被保全财产是否拥有能够排除保全的实体权利,像所有权、共有权这类权利。
倘若异议合乎情理且成立,法院便会作出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要是异议缺乏依据不成立,法院则会下达裁定予以驳回。
案外人务必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撑自身的异议主张,例如通过买卖合同来证明自己对有争议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以及提供相关的产权证书等。
并且,在审查过程中,通常不会终止原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但在特殊情形下,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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