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移送的法院已然受理了相关案件,这是移送管辖的基础所在,倘若法院未曾受理,自然就不会有移送的情形出现。
其二,移送的法院对该案件不享有管辖权,也就是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自身并不具备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定权限。
其三,受移送的法院必须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一定要保证受移送的法院是依法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如此才能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准确无误的审理。
这一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让行政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审理,防止因管辖不当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对当事人诉讼权益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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