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一般被当作预付款,不具备定金那样的担保特性。
倘若合同一方违约,收取订金的一方需返还订金,而支付订金的一方既能让对方承担违约金,也不存在只能选其一的限制。
然而,“定金”则遵循定金罚则。
要是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债务,就无权要回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若不履行约定债务,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在此情形下,当接收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在适用定金罚则或者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中做出选择,但两者不可同时使用,只能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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