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轻伤)(下称轻伤害案)是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犯罪后果,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三机关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等。
因此,对轻伤害案的报案或控告,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如发现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此外,对于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轻伤害案,人民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刑诉法实施规定》第4条、《刑诉法解释》第一条有相应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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