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奖牌代表这社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个人的评价,对获奖运动员来说,在法律上表现为其享有荣誉权。
而荣誉权是属人身权的范畴,是与特定的人身分不开的。
在民法上,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
人身权也不能转让。
当然,奖金、奖牌本身又具有物质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它在用于奖励上是,其经济价值是不同奖励等在量上的区别价值,其财产价值已经弱化为零,即它不再是财产量的比较和区别,而是运动员竞赛成绩高低的比较和区别的代替物。
因此不能将它等同于一般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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