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关系里,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在继承时不存在先后排序的区别。继承开始后,遗产优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遗产分配份额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分析:
(1)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该顺序内的继承人不存在继承先后排序,均有权同时参与遗产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遗产。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5)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6)若同一顺序继承人协商一致,遗产的分配份额也可以不均等,尊重继承人之间的合意。
提醒:
处理遗产分配时,若涉及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情形,需留存相关证据如扶养情况证明、生活困难材料等;继承人之间有争议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权益。
(一)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彼此之间没有继承先后顺序。继承开始后,优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均等,但存在特殊调整情况。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遗产;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不均等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法定继承场景下,配偶、子女、父母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彼此之间不存在继承顺序的先后之分。
继承程序启动后,优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此时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份额通常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未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若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遗产的分配份额也可以不采用均等的方式。
结论:
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继承先后排序。
法律解析: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若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遗产份额也可以不均等。如果在遗产继承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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