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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构成

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构成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6 04:41:43 已帮助268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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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

将其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枪支、弹药、爆炸物这种危险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买卖、运输、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制。

因此,本罪不仅违反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而且由于枪支、砷药、爆炸物的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

所谓非法储存,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处,如山洞中、他人家里等。

不论地点如何,只要属于非法,就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

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爆炸物对人的生命安全、社会安全等的危险系数都是比较高的,有些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爆炸物杀伤力大这一特点,制造社会恐慌案件。

为了减低犯罪分子以爆炸物为工具实施犯罪行为的概率,我国目前对于爆炸物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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