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不得任意撤销。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合理性看,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必备材料,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构成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内容,倘若允许当事人离婚后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不但有违诚信,更有损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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