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2014年新修订的即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却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这一条删除了,因为这一法条的删改,很多人认为“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已不再是抽逃出资,但事实并非如此。
公司法所规定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自身出资再抽回的行为。
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解释(三)》将十二条第一项即“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删除,并不是公司法不再规制该类抽逃出资行为,而是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不再强制要求一般公司进行验资,所以该“验资”法条被删除。
而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股东在验资后又将出资转出的行为依然受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的规定,只要行为人未能证明其转出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往来,该行为依然是——“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