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既定的法律框架当中,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具备作为合伙人的资格的。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人的范畴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它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也就无法以企业自身的名义去充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其原因在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然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实际上是归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的,在责任承担等诸多方面,与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人主体性质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正因如此,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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