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规定,满足缓刑条件,就可以缓刑。
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被法院认定两种罪名的话,一般是不会判处缓刑的。
招摇撞骗罪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
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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